实验教学中心工作条例

作者:核工程与核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发布时间:2013-11-26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条例

 

1、实验室是进行实践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系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工作和管理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研与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与对外技术服务。非我系计划内教学、科研及对外服务,必须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后报系里,系领导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同意后方可进行。

3、实验教学中心实行院、系二级管理,由系主任主管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日常工作。

4、实验教学中心用房、实验仪器、设备及辅助设施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调整、购置、使用,任何人、任何实验室不能私自利用实验教学中心财产从事非本院教学、科研活动。

5、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执行,其职责依据《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职责》、《实验教师工作职责》、《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职责》等履行,其工作业绩考核依据《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6、实验室专职人员是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责任人。实验教学中心财产的购置、管理,依据《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报修报废管理条例》执行,其损坏赔偿依据《实验器材赔偿制度》执行。实验室专职人员对损坏了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修。每学期主动联系厂家进行维护修理一次。

7、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及检查,依据《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制度》执行。

8、实验教学中心档案及信息收集工作,依据《实验档案管理及信息收集制度》执行。

9、学生进入实验教学中心应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其它制度,违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重做实验、成绩不及格、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等处罚。

10、实验指导教师批阅实验报告,举行考试(核),教师应客观、公正、科学地评定学生实验成绩,考试成绩及试卷要及时按学院要求上报。

11、凡指导实验的教师在实验完毕后,应填写有关表格或实验室使用记录本,与实验室责任人办妥交接手续,未办交接手续出现问题由指导教师承担责任。

12、系里定期开展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激励先进、促进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3、本条例未涉及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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