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器材赔偿制度(暂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26

实验器材赔偿制度(暂定)

 

 

一、赔偿界限

由于下列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 、保管物资的人员违反物资保管要求和操作规程;物资不分类、无标志、堆放杂乱;进出库物资的账务不清,手续不全造成损失的。

2 、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制度要求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折改设备器材造成损失的。

3 、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指导不及时,在使用人员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的情况下,轻率动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失的。

4 、工作时擅离职守或自行兼做与工作无关事情造成损失的。

5 、因玩耍打闹损坏物资而造成损失的。

二、赔偿幅度

1 、因工作疏忽,不了解制度,无意造成物资的损失,可按损失的 30%-70%赔偿。

2 、不遵守制度,严重失职或不负责任而造成物资的损失,按损失的70%-100% 赔偿。

3 、不按规定的制度,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物资保管人员擅自出借物资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遭受损失以及一些民用性较强的物资(如录相机、照相机等)遭受损失,均按受损失器材价值的100%-150%计算赔偿费。

4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将物资转给所办经济实体中使用而造成损失的,按第二(3)条幅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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