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报修报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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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26
仪器设备报修报废管理条例
1. 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时出现故障,应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尽量在系内组织人员维修和排除故障,并做好维修记录。
2. 购买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由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与厂方联系维修业务,并报实验中心主任。
3. 凡购买的仪器设备,在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对外联系索赔、更换等工作,并报实验中心主任。
4. 若系内确实无条件进行维修的,应填写“设备报修单”,送教务处实践科办理报修。
5. 实践科在接到报修单后,应尽快对设备损坏情况进行鉴定,并组织力量及时修复。
6. 凡未经系实验中心同意,自行购买零部件或请人维修的,一切经费自理、后果自负。
7. 凡自购或经鉴定属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及损坏,维修经费自理、后果自负。
8. 对于经鉴定,损坏严重、或使用时间长、性能降低而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以及因环保、电耗、计量标准等不符合国家规定且无法改装的仪器设备,应进行降档或报废处理。
9. 仪器设备的报废,先到实验中心填写报废表,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报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实验中心主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出技术鉴定,并报到学校审批。
10. 凡已通过审核,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就地封存,由实践科统一处理。
11. 仪器设备报废后的残值收入,统一上缴学校财务。
12. 办理了报废手续的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销账手续(防止有账无物)。
13. 任何个人不得将实验室仪器设备(不管何状态)转让、赠送给他人、或自行处理、擅自拆卸,违反规定者将给予严肃处理。